在公房动迁安置利益分配过程中,认定同住人标准具有三个条件,其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认定,涉及到事实查明问题。有时因为举证困难及对方当事人的强烈否认,往往无法达到认定居住事实的证据优势。但倘若符合同住人标准的老人患有较严重的疾病,主张居住的当事人具有长期照顾老人的情节,且能结合其他证据印证居住情况的,可以认定其为同住人。
以案释法
卜某某和丈夫生育张某甲、张某乙、张某丙、张某丁、张某戊。卜某某患有肢体残疾二级,需人照顾,其丈夫及父母均已过世。2021年3月2日,卜某某与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》,上海市杨浦区某房屋为公房,房屋用途为居住,承租人为卜某某。涉案房屋由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征收后,卜某某应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4700100元,另有70000元奖励费。征收时,涉案房屋内在册户籍为七人,包括卜某某,张某甲及其配偶邵某某、女儿张某、外孙沈某某、张某乙。所有当事人均认可卜某某在该房屋内居住。对于张某甲、邵某某的居住当事人亦不持异议。对于张某乙的居住,张某甲不认可,张某丁、张某戊陈述:“张某乙在照顾母亲的时候居住的”,张某丙陈述:“我们是轮流居住的……张某乙可能居住的多一点,对她的居住是认可的。”张某丙、张某丁、张某戊的代理人表示:“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,认为张某乙没有长期居住,只是照顾母亲的时候居住,没有持续长期的居住”。在2021年10月22日的质证笔录中,当时卜某某健在,其代理人陈述:“张某乙从2018年开始照顾老人,在这里居住至动迁。现在也是张某乙照顾。张某乙符合同住人条件。”居委会在《居住补充说明》中“以上邻居证人都是户籍和居住在我们这里的居民”的字样上盖章。该证明书写了“2018年4月起由张某乙全职照料母亲,2019年6月起轮流照料”的内容。张某甲、张某丙、张某丁、张某戊、张某乙写有协议一份,载明为照料母亲达成协议,推荐张某乙照顾卜某某日常起居和饮食、医疗等具体事务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自然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案例中的房屋是公有住房,因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款,由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享有。该房屋承租人卜某某,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其尚健在,且实际居住,考虑卜某某年老患有疾病且存在身体残疾等因素,在认定其可以享有动迁安置利益的前提下,还应当适当多分,酌定为25%。因卜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过世,未留有遗嘱,应当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张某甲、邵某某户籍在内,且当事人对二人的居住并无异议,张某甲经法庭调查,当事人均认可其曾经居住,故依法也认定为同住人参与分配。对于张某乙,根据现有证据,因照顾母亲卜某某,其长期居住在房屋内具有高度盖然性,其余当事人虽不完全认可其居住情况,但并未提供切实、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。且张某乙未享受过福利分房,应当作为同住人参与分配。
综上,法院认定能够参与分配的为张某甲、邵某某、张某、卜某某(其部分作为遗产一并处理)、张某乙。卜某某应当享有的份额为1192524.87元。张某甲、邵某某、张某、沈某某不要求法院分割,故四人共同享有的份额为2683180.96元,张某乙享有的份额为894393.65元。对于卜某某的份额,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,众继承人也表示需要法院予以处理。从现有证据可见,众子女皆尽到了对卜某某的赡养,理应均分。卜某某已经获得动迁安置款1410029.84元,并已交付张某乙,因卜某某处分时共有物并未分割,故不能直接将交付张某乙的行为视为赠与,该处分实是无权处分。应当按照动迁安置需要进行分割。张某丁取得了奖励费70000元,也同样需要进行分配。
综上所述,法院依法计算并确定,张某甲、邵某某、张某、沈某某应当取得的动迁款共计为2921685.94元;张某乙应当取得的动迁款共计为1132898.63元。张某丙、张某丁、张某戊分别享有238504.97元。
法治建议
在公房动迁安置利益分配过程中,要认定同住人,需要具备户籍在内、居住满一年、他处无福利性质分房三个基本条件。其中户籍在册、他处无福利分房均可以通过客观证据加以反映。但对于居住满一年的事实认定,有时候客观上确实无法查明。即证成的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,而证伪的当事人也没有证据予以反驳。此时,法院通常需要根据例如缴纳水电煤的凭证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加以判断,但这些证据通常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。倘若符合同住人标准的老人患有较严重的疾病,主张居住的当事人又具有长期照顾老人的情节,且能结合其他证据印证居住情况的,可以认定其为同住人。
对此,建议如下:
●公有住房征收中坚持倡导孝亲敬老。城市旧改进程中,基层组织在配合征收推进的过程中仍然要关注老年人权益的保障,以及对爱护、关心老人的行为给予肯定。实践中,居委会一般不会就被征收公房居住情况作出说明,但对确实弘扬优良家风的行为,应及时予以肯定。日常工作中,对辖区内高龄老人的居住、照顾及家庭情况可登记建档,必要时帮助缺乏证据意识的当事人。
●注重家庭文明建设。近年来,因房屋征收分割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十分普遍。和睦的家庭互谦互让,平等协商,互相尊重,各自确实因城市旧改而获得实际利益;而缺乏沟通、相互攀比指摘、为夺利丧失诚信的家庭则往往因征收利益分割经历多年诉讼,不仅伤害了相互之间的亲情,还往往并未及时将征收利益转化为切实的生活利益,“多”败俱伤的情形不在少数。面对房屋征收带来的利益,每个家庭和每个自然人都须保持本性,实事求是,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消除分歧;也可预防性约定权利义务清晰的协定,从源头避免家族矛盾。家和方能万事兴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二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责任编辑 | 杨一帆
文字 | 杨浦法院 裘泱泱
版面编辑 | 周彦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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